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與案例分享 解答
以下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與案例分享」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以下哪一項「非」五大臨床條件?
- 末期病人
- 重度失智症
- 不可逆轉之昏迷
- 永久植物人
依據「病人自主權利法」之規定,拒絕維持生命治療的書面表達是什麼文件?
- 預立醫療決定書
- 手術同意書
-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
- 放棄急救書
有關病人自主權利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目的是為了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其善終權益,促進醫病關係和諧
- 病人對於病情、醫療選項及各選項之可能成效與風險預後有知情之權利
- 具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醫療決定,並得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之
- 病人經確認心智能力健全並已完成預立醫療決定之程序,醫療機構或醫師即可依其預立醫療決定,終止任何可能延長其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範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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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逆轉之昏迷與永久植物人的定義中,外傷個案的觀察期間比非外傷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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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預立醫療決定,不一定需要配合安寧療護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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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立醫療決定是重症病人的權利,一般非重症者比較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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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說法是否正確:「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精神跟安樂死相近,都是死亡的積極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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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終是一個清楚的概念,不同的文化都有一樣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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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了預立醫療決定之後,到急診的時候,如果已經重度昏迷,應該就不需要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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