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濟與實務--訴願法 解答
以下為「行政救濟與實務--訴願法」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哪一個情況可向政府單位提出訴願?
- 政府機關遲遲不發給小袁建築執照
- 大明欠小芳十萬元,三年來避不見面
- 國雄的車停在黃線上被拖吊
- 阿俊被核定需繳交的稅額過高
訴願代理人的資格,依訴願法第33條的規定,何者符合?
- 律師
- 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
- 具有該訴願事件之專業知識者
- 訴願人的未成年子女
小芳申請營業登記證久久沒下來,小芳提起訴願,卻因為訴願書不齊全而被駁回,此種訴願決定應為何者?
- 訴願不受理
- 訴願駁回中的訴願無理由
- 訴願駁回中的情況決定
- 原處分撤銷
小袁家的頂樓建物,被台北縣政府所屬某機關處分為違建,小袁不服要求訴願,請問他應該找哪個單位提出訴願?
- 台北縣政府所屬某機關
- 台北縣政府
- 行政院營建署
- 行政院
人民提起訴願必須有某些前提,何者符合?
- 必須是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處分
- 需為行政機關具體的個案
- 個案跟國家之間是公法的關係
- 個案跟國家之間是私法的關係
關於訴願為機關自我省察的機制說明,下列何者符合?
- 原處分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 若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
- 如不依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應於二十日內附具答辯書,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 處分機關之上級管轄機關應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以下相關說明,何者有誤?
- 訴願管轄機關,為糾正原處分機關的違法不當,所以它採行職權進行主義
- 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說是否來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勘驗、鑑定等程序
- 民事法院審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調查,事實的認定採職權進行主義
- 因此證據之調查、檢驗、勘驗、鑑定等視訴願者是否有主動要求才決定
依訴願法第97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再審的原因,何者符合?
- 發現一個之前未參考到的新證物
- 相關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 訴願委員成員更換異動
- 適用法規應為建築法,卻採行區域計畫法
提起訴願應遵守的時限,根據訴願法,我國採取何種主義?
- 了解主義
- 表達主義
- 發信主義
- 到達主義
住汐止的小袁應於96年8月15日前提出訴願,但由於8月13日至8月17日汐止因颱風發生而交通阻斷致延誤訴願期間,小袁是否可以提出延期的要求?
- 不可以,訴願需在30天內提出
- 可以,得於原因消滅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請求回復原狀
- 可以,在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皆可提出
- 不可以,天災並不適用於回復原狀的申請原因
訴願機制對政府機關的好處,何者為非?
- 增加行政訴訟
- 保障公職權利
- 職務權責增加
- 機關之自我省察
訴願的審理方式和法院的裁判最大的不同點,何者有誤?
- 法院的裁判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 法院的裁判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為例外
- 訴願審理方式以開庭進行言詞辯論為原則
提起訴願,原則上應如何計算才正確?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自行政處分通知,或公告開始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一年之內為之
- 自行政處分通知,或公告開始之次日起,一年之內為之
訴願決定的做出,以下的相關說明,何者正確?
- 根據訴願法規定,需在二個月內作出決定
- 必要的時候可以延長一次
- 延長一次以二個月為限
- 要在五個月內作出決定
關於訴願的本質和功能,何者說法正確?
- 保障人民權益
- 機關自我省察
- 企業之行政監督
- 替代(行政)訴訟
依訴願法的規定,下列哪些單位可以提出訴願?
- 麻豆鎮農會
- 台電公司
- 監察院
- 文教基金會
小芳於96年9月10日收到政府機關的處分通知,通知上並未註明小芳何時可提出訴願救濟的時間,如此小芳何時前提出的訴願為有效?
- 民國96年9月17日
- 民國96年10月9日
- 民國97年9月10日
- 民國 97年10月9日
亂丟垃圾產生爭議的案件,若是沒有採行訴願制度而直接上法院,法院將增加許多工作量,這是指訴願的哪一個特色與優點?
- 保障人民權益
- 機關自我省察
- 企業之行政監督
- 替代(行政)訴訟
以下關於行政爭訟的意義,何者敘述正確?
- 行使權利者為人民
- 爭訟對象為行政機關就具體事件的措置
- 依據私權規範所為的措置,認為損害自身權益
- 請求權責機關或法院依法給予裁決,以保障其權益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說明,何者正確?
- 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委員應有二分之一具有法制專長
- 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擔任
- 所需承辦人員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職員中具法制專長者調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