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與人權侵害──以偵訊、審判及核覆為中心 解答

人權教育 10 題 · 更新 2024-02-27

以下為「戰後臺灣白色恐怖與人權侵害──以偵訊、審判及核覆為中心」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白色恐怖」一詞,一說源自法國大革命,指當時以白色為代表色的右派波旁王室對左派雅克賓黨人所採取的報復行動。該詞被用來指涉戰後臺灣的政治案件,不盡然符合法國左右鬥爭的歷史脈絡,因為戰後臺灣白色恐怖的受害者不限左翼人士。

戰後臺灣史上,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同屬國家暴力的展現。其中,二二八基本上屬軍事暴力,白色恐怖則傾向「法律暴力」。因為依近代法治政治的標準,法律規範必須具有正當性、合理性與正義性,但白色恐怖時期處置政治犯的法律多不符法治政治的標準。

下列何者不是威權統治時期非常體制建構的一環?

  • 戒嚴體制
  • 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 皇民化運動
  • 國家總動員法

研究白色恐怖的史料包含回憶史料、檔案史料、機關出版與編印的資料及其他包括政治犯的獄中書信與日記等文字記錄。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案件之處理過程中,可自下列何者檢視其過程是否造成人權侵害?

  • 偵辦
  • 審判
  • 核覆
  • 執行

政治案件成因的詮釋不包含以下何種說法?

  • 多元文化說
  • 威權慣性強化說
  • 雙戰結構說
  • 國家安全說

1956年以前的「陸海空軍審判法」規定:長官認為判決不合法者得令復議;認為判決不當者得令復審。1956年的「軍事審判法」則規定:「核定判決時,如認判決不當或違背法令,應發交覆議,不得逕為變更原判決之核定;發交覆議,以一次為限。」,然從許多被蔣介石要求復議(審)的案例中,幾乎看不到他具體而明確地指出原判決有哪些屬「判決不合法」或「判決不當」。

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我國於106年12月5日制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在政治案件最多的1950年代,當軍事法庭判決之後,必須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上簽呈給長官核定。而後往往先經過國防部長官與總統府長官之核閱。在這過程中,這些長官們(尤其是參謀總長與參軍長)多會加註自己的意見,最後上呈總統核定,然於核覆過程中常會出現未說明原因之刑度加重的現象。

白色恐怖時期政治犯須交付軍事審判,然軍事審判制度常令人質疑無法真正獨立審判,原因之一在於軍事長官擁有對審判結果的核覆權(核定與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