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人權義務與人權治理 解答
以下為「國家的人權義務與人權治理」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聯合國憲章賦予成員國的人權義務的性質是什麼?
- A憲章直接規定了成員國尊重人權的具體法律義務。
- B憲章強調國際合作,促進對人權的普遍尊重,而不是直接規定成員國的特定法律義務。
- C成員國僅在和平時期有義務尊重人權。
- D憲章允許成員國根據其內部法律體系解釋人權義務,而無需國際監督。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所揭示的保障人權規定,在臺灣具有何種法律效力?
- A為政策指導原則,不具直接法律效力。
- B屬於國內法。
- C它們要求每項人權都透過單獨的立法才能執行。
- D它們僅具有建議作用,對政府機構不具約束力。
《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和《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被定義為「禁止型」人權條約。這些公約關於禁止酷刑或強迫失蹤的關鍵原則是什麼?
- A在戰爭或國內嚴重動盪時期,這些行為可作為酷刑或強迫失蹤的理由。
- B這些行為是絕對禁止的,任何特殊情況,包括戰爭或上級命令,都不能被援引為正當理由。
- C只有當這些活動由非國家行為者實施時才被禁止。
- D它們受到基於國家安全考慮的限制。
國際人權法典(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主要由哪三份文件組成?
- A《世界人權宣言》、《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公約》。
- B《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C《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 D《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3條要求各國積極地謀求婦女之發展及權利保障,其範圍必須包括婦女在政治、社會、經濟及文化各領域中之權利。各國為了加速實現男女事實上平等可以採取暫行特別措施,在什麼情況下“暫行特別措施”會被視為歧視性措施?
- A由於這些措施會創造優惠待遇,因此它們始終被視為歧視性措施。
- B如果這些措施持續超過五年,則被視為歧視性措施。
- C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這些措施不被視為歧視性措施,但一旦實現了平等機會和待遇的目標,這些措施就應終止。
- D只有當這些政策未獲得全民公投批准時,才被視為歧視性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