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 解答

人權教育 10 題 · 更新 2026-04-06

以下為「原住民族狩獵傳統慣習與國家法制」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台灣原住民過往狩獵所使用的手動裝填、低裝彈量制式獵槍,其槍枝性能與當代戰爭使用可連續擊發、高裝彈量的制式突擊步槍性能沒有差異。

下列有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案】解釋文、理由書之敘述,何者正確?

  • 原住民應享有選擇依其傳統文化而生活之權利。此一文化權利應受國家之尊重與保障,而為個別原住民受憲法保障基本權之一環。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第1項所稱「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應包含依其所屬部落族群所傳承之飲食與生活文化,而以自行獵獲之野生動物供自己、家人或部落親友食用或作為工具器物之非營利性自用之情形。
  •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4條第3項關於「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所訂定之申請期限與程序規定,對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所為限制已屬過度,有違憲法比例原則。
  • 以上皆是。

下列槍枝種類,何者非政府許可原住民狩獵得使用之槍枝規格?

  • 使用工業底火火藥擊發的喜(席)德丁後膛槍。
  • 逐次由槍口填裝黑色火藥,以鉛質彈丸固體物做為填充物後打擊底火引爆的前膛槍。
  • 改造空氣槍。
  • 依據《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使用內政部許可之主要組成零件所製作的自製獵槍。

下列何者為原住民使用自製獵槍的風險(或缺陷)?

  • 自製前膛槍(俗稱通通樂)使用鞭炮火藥易造成鏽蝕,擊發膛壓高易造成膛炸。
  • 自製喜(席)德丁後膛槍單發動能遠低於前膛槍,致無法快速擊斃獵物不人道。
  • 自製獵槍構造簡易,擊發機構不穩定,易生走火意外。
  • 以上皆是。

下列規範哪些與原住民族狩獵相關?a. 原住民族基本法;b. 原住民族身分法;c.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d. 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e. 原住民漁民自製獵槍魚槍許可及管理辦法;f. 野生動物保育法;g. 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

  • a, b, c, d, e, f & g
  • a, c, d, e & g
  • a, e & g
  • a, b, e & g

《野生動物保育法》對於野生動物的管理利用,與《動物保護法》中對於動物的保護規制,二規範系統原理、目的,及對於「動物」的治理範疇、精神全然不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政府必須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

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的野生動物,不究其分類屬保育類或一般類,在管理面向上須採取絕對保護手段,不得開放利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2019年1月9日,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公告修正陸域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將「山羌」自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野生動物。

主流社會對於台灣原住民會自製獵槍的「傳統」錯誤認識,是因為1983年《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實施,原住民欠缺適法管道取得制式槍枝與彈藥所致的結果。在此之前,族人狩獵所使用的槍枝,係透過貿易或執政當局取得的制式槍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