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土地徵收法令解析(上) 解答

其他 10 題 · 更新 2024-05-26

以下為「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土地徵收法令解析(上)」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公聽會公告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會怎樣,不用管它。

徵收的當事人有哪些?

  • 內政部
  • 土地所有權人
  • 需用土地人
  • 以上皆是

公聽會的開會通知單應該公告在哪些地方?

  • 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地方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
  • 需用土地人網站
  • 以上皆是

下列那一種情形申請徵收時,不需要在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先到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 特定興辦事業
  • 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建築法第45條

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的要件?

  • 公共利益
  • 私人利益
  • 法定程序
  • 相當補償

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用地範圍勘選的原則?

  • 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優先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避免耕地
  • 優先使用國營事業土地

多目標使用可以作為徵收的依據,所以不用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記錄公告周知,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需用土地人要在公聽會幾天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

  • 3天
  • 5天
  • 7天
  • 9天

公聽會至少應舉行2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