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土地徵收法令解析(上) 解答
以下為「透視財產權保障的關鍵-土地徵收法令解析(上)」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公聽會公告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相關規定也不會怎樣,不用管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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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的當事人有哪些?
- 內政部
- 土地所有權人
- 需用土地人
- 以上皆是
公聽會的開會通知單應該公告在哪些地方?
- 土地所在地的公共地方鄉鎮市區公所
- 鄉鎮市區公所
- 需用土地人網站
- 以上皆是
下列那一種情形申請徵收時,不需要在都市計畫委員會或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前,先到土地徵收審議小組進行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 特定興辦事業
- 開發面積30公頃以上
- 新訂、擴大都市計畫
- 建築法第45條
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的要件?
- 公共利益
- 私人利益
- 法定程序
- 相當補償
下列哪一項不是土地徵收用地範圍勘選的原則?
- 以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 優先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 避免耕地
- 優先使用國營事業土地
多目標使用可以作為徵收的依據,所以不用先行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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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應作成會議紀錄,並將記錄公告周知,及書面通知陳述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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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要在公聽會幾天前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與會?
- 3天
- 5天
- 7天
- 9天
公聽會至少應舉行2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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