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法規說明 解答
以下為「貨棧及貨櫃集散站法規說明」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經海關完成登記之一般貨棧,有下列何種情形,應向有關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並於核准變更登記之翌日起30日內向經管海關辦理變更登記換發登記證?
- 變更增減營業種類
- 變更名稱
- 增減資本額
- 面積變更
貨棧業者所設地磅(秤)、油量計應合乎標準;地磅及油量計應於何時委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派員檢定合格?
- 地磅及油量計皆每年
- 地磅每年;油量計每二年
- 地磅每二年;油量計每年
- 地磅及油量計皆每二年
貨棧人員為方便作業,逕自將原儲放貨物移至其他儲區後,未將該貨物回歸原儲位,電腦亦未變更儲位,經海關查核與電腦進倉總簿檔記錄不同,則該貨棧業者違反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幾條規定?
- 第16條
- 第17條
- 第24條
- 第25條
貨櫃集散站辦理合裝拆櫃進倉,有短卸及溢卸情事,卻未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3日內向海關提交短卸及溢卸報告,則該貨櫃集散站業者違反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幾條規定?
- 第7條第2款
- 第7條第3款
- 第7條第10款
- 第7條第12款
申請設置貨棧者,備具相關文件送當地海關進行審查及實地勘察。但航空貨物集散站,應先經何機關核准籌設後,始得向海關申請?
- 內政部
- 交通部
- 農業部
- 衛生福利部
已報關放行之出口貨物,須辦理退關者,貨棧或貨櫃集散站業者應將其隔離堆置,且明顯標示,並查對出口貨物後,於出口貨物退關報告單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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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第7條之2規定,已放行或經海關核准退關、退倉之貨物提領出倉,應經保全或倉管人員核對放行憑條或運送單據,運出集散站大門時,則無須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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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完成登記之貨櫃集散站或貨棧,由海關發給登記證,並應於何時定期向海關辦理複勘及校正?
- 每年
- 每二年
- 每三年
- 每四年
下列何者為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裁罰原則所定第三類型違章行為?
- 未依規定於必要處所設置監控系統
- 未依規定實施門禁管制措施
- 未確認海關放行訊息或未核對貨櫃(物)相關資訊即容任存站進口或轉運貨櫃(物)提領出站
- 轉口貨櫃(物)未存儲於進口貨棧或集散站內之轉口倉庫、轉口倉間或轉口櫃專區
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存棧之進口、出口或轉運、轉口貨物,如須公證、抽取貨樣、看樣或進行必要之維護等,貨棧業者須依海關准單指示辦理。但政府機關基於貨品檢驗(疫)需要所為之抽取貨樣、看樣作業,貨棧業者依該機關核發之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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