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謎性騷擾 解答

性別平等 20 題 · 更新 2025-08-14

以下為「解謎性騷擾」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可能負擔哪些法律責任?

  • 行政罰鍰
  • 民事賠償
  • 刑事處罰
  • 以上皆是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公開或揭露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在網路上發表性別歧視、厭女或仇女的言論,可能構成性騷擾。

對於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事件的申訴受理窗口,何者為「非」?

  • 若行為人任職於公務單位,向該單位申訴
  • 若行為人是公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向該單位的上級機關申訴
  • 若行為人是私部門的最高負責人,向所在地的社會局(處)(或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申訴
  • 其他情況向發生地的派出所申訴

性騷擾案件成立與否,完全取決於被害人個人主觀之感受。

性騷擾的發生可能源自於哪些因素?

  • 權力不對等
  • 性別刻板印象
  • 對性騷擾的迷思與錯誤認知
  • 以上皆是

如果同在一個職場,行為人上班時性騷擾被害人,下班後也繼續性騷擾被害人,依照現行法,上班時的性騷擾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來處理、下班後的性騷擾用〈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對行為人可採取的法律處分不包括?

  • 強制接受輔導教育
  • 行政罰鍰
  • 民事賠償
  • 刑事處罰(依行為態樣)

若被害人事後仍與行為人保持正常互動,代表該言行並不違反其意願,不構成性騷擾。

性騷擾案件若調解成立,已提起的申訴、刑事告訴或自訴均視為撤回,民事訴訟也視為訴訟終結。

發生性騷擾事件的因應方式,何者為正確的敘述?

  • 必須蒐集到被騷擾的直接證據,或是在被性騷擾當下立即蒐證,否則性騷擾申訴不會成立
  • 行政申訴、刑事告訴、民事求償沒有時效,被害人隨時提出皆可
  • 被害人若不提出申訴,只是他/她不夠勇敢,我們應持續反覆提醒,直到他/她提出申訴為止
  • 「113保護專線」24小時全年無休,任何時間自己或他人遭受性騷擾,都可以打電話求助

政府機關(構)、部隊、學校、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應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予被害人。

下列哪項是對性騷擾的「正確」理解?

  • 同性碰來碰去很正常,不會構成性騷擾
  • 男人都喜歡聽黃色笑話,不會覺得自己被性騷擾
  • 女人常故作矜持,嘴巴上說不喜歡,其實心裡不會介意
  • 我們都應該約束自己的言行、尊重他人的界線,不應隨便以性或性別的話題開玩笑

(1)性騷擾防治法(2)性別平等工作法(3)性別平等教育法,請排出「性平三法」適用檢視的順序:

  • (1)(2)(3)
  • (3)(2)(1)
  • (2)(3)(1)
  • (1)(3)(2)

若性騷擾是由不特定人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為之者,則以〈性騷擾防治法〉來處理該性騷擾事件,不再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

以下對於性騷擾被害人的描述,何者正確?

  • 被性騷擾的人多半是因為自己穿著暴露,引人遐想
  • 被害人如沒有當場拒絕,即喪失申訴及提告的權利
  • 被害人提出申訴或提告,是行使合法權利,並非害群之馬;破壞和諧者應是不尊重他人的行為人
  • 開黃腔沒有對別人造成什麼損失,是被害人自己缺乏幽默感

性騷擾的判斷,應考量被害人的感受,除〈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外,皆不考量行為人是否有性騷擾意圖。

以下對於「權勢性騷擾」的描述,何者為「非」?

  • 無法律明確定義
  • 雙方須有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
  • 行為人對被害人有監督、照護、指導之權
  • 除看雙方的關係之外,行為人也須「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對於「場所主人責任」的描述,何者為「是」?

  • 性騷擾事件發生後,場所主人才負有責任
  • 是否要舉辦或要求員工參與性騷擾防治的教育訓練,取決於各單位自己的規劃,法律並無規定
  • 場所主人負有檢討所屬場所安全之責任
  • 雖被害人有蒐證需求,但監視錄影屬於私人財產,不應對外提供

「過度追求」可能構成性騷擾,也可能同時觸犯跟蹤騷擾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