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登記 解答
以下為「繼承登記」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依土地法之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原因發生之日起多久內申辦?
- 1個月
- 2個月
- 6個月
- 8個月
有關繼承權之拋棄,下列敘述而者有誤?
-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繼承開始前拋棄繼承權者,無效
-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 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與民法第1138條第1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何?
- 與他繼承人平均
- 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 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
- ○
- ╳
遺囑係要式行為,應依照民法所定方式為之,有關自書遺囑,下列何者非其成立要件?
- 應自書遺囑全文
- 記明年、月即可
- 應親自簽名
-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有關繼承登記,何者敘述錯誤?
- 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
- 未會同申請登記之繼承人,不繕發權利書狀,免納書狀費
- 不得網路申請繼承登記
- 依法院判決或訴訟上和解、調解成立者,得免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
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請問適用台灣光復以前之繼承時點為何?
- 民國40年10月24日以前
- 民國36年10月24日以前
- 民國38年10月24日以前
- 民國34年10月24日以前
下列何者非屬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
- 已被他人收養之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配偶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有關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如何辦理?
- 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辦理繼承登記後申請之
- 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再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 由繼承人逕行單獨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由受遺贈人逕行單獨申請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民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 ○
- ╳
有關繼承登記,何者敘述正確?
- 會同申請登記之繼承人,得要求不繕發權利書狀
- 配偶間得相互繼承遺產,惟不包括相同性別婚姻關係之配偶
- 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得由配偶單獨繼承
- 共有型態變更登記:未涉及權屬變動,免納登記費
繼承人為外國籍時,該繼承人得否繼承被繼承人所遺台灣地區不動產,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在該國享受同樣權利者為限,以下何國非平等互惠國家,該國繼承人不得繼承我國不動產?
- 越南
- 韓國
- 德國
- 南非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家產為家屬之共有財產,家產繼承因戶主喪失戶主權而開始,有關戶主喪失戶主權之原因,下列何者為非?
- 戶主招婿
- 戶主隱居
- 戶主國籍喪失
- 戶主因婚姻或收養之撤銷而離家
下列何者為民法第1189條所定遺囑成立之法定方式?
- 公證遺囑
- 密封遺囑
- 代筆遺囑
- 以上皆是
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 ○
- ╳
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
- ○
- ╳
日據時期台灣省人財產繼承習慣分為家產繼承與私產繼承兩種,私產繼承純屬財產繼承性質,有關私產繼承下列何者為非?
- 日據時期家屬(非戶主)之遺產為私產
- 因家屬死亡而開始之私產繼承,僅有法定繼承人而無指定或選定繼承人
- 私產繼承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為配偶
- 分戶別居、別籍異財之直系卑親屬對家產雖無繼承權,但對於私產仍有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誰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兄弟姊妹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直系血親尊親屬
- 以上皆是
所謂配偶,包括相同性別婚姻關係之配偶。
- ○
- ╳
有關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縱經許可長期居留者,仍不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 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
- 大陸地區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起3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