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使命型公司之使命維繫與經營者當責 解答
以下為「社會使命型公司之使命維繫與經營者當責」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社會使命型公司在台灣已有立法。
- 否
依照美國模範共益公司法的內容,請問下列何者說明是錯誤的?
- 董事應考慮一般性公益目的
- 董事應未促進或創造社會使命而付金錢賠償
- 章程有載明特定公益目的,但董事不須遵守
- 公益目的刪除或變更,應經已發行股份數2/3以上同意
公司社會使命是比法律更高的標準,在實行過程中也有可能觸及法律的爭議,請問下列何者為社會使命型公司所可能面臨的風險狀況?
- 法院面對不同股東的主張可能難以決斷
- 訴訟過程冗長,對於負責人及利害歡係人恐影響甚大
- 股東意見可能分歧,被訴風險增加
- 以上皆是
請問下列何者為共益公司揭露的共益報告內容?
- 公司追求社會目的的方式與衡量標準
- 商業營運模式
- 考量利害關係人營運之情
- 以上皆是
請問以下關於共益公司的概念何者為是?
- 共益公司是一種以社會使命為目的的公司組織
- 具有要解決社會或環境等問題的良善治理模式
- 可調和公司經營者和股東與員工或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衝突
- 以上皆是
社會使命型公司的章程比起一般公司章程來說可能比較?
- 抽象
- 繁雜
- 簡易
請問下列何者並非台灣共益公司立法的特點?
- 章程應載明公益目的
- 公司負責人有義務執行公益目的
- 應編製與揭露公益報告
- 目的應鏈結聯合國永續指標SDGs
請問社會使命型公司的董事決策符合以下何者條件,則推定董事已盡法律上之義務,而無法律責任?
- 無利害關係
- 決策為公司最佳利益
- 合理相信資訊充分
- 以上皆是
請問美國透過立法來降低社會使命型企業董事實行使命的風險之原因?何?
- 保障董事對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有充分溝通的管道
- 若董事及股東不清楚其社會使命、利害關係人等,在做決策時是否得以符合其公益目標
- 法律難以認定該董事是否促進或創造社會利益
- 以上皆是
美國法對於董事執行公益目的之法律責任,有什麼樣的設計?
- 降低風險
- 提高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