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末期照護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解答

健康醫療 10 題 · 更新 2024-12-10

以下為「生命末期照護與安寧緩和醫療條例」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為了保障末期病人免受CPR痛苦過程,只要最近親屬一人簽署同意「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即即具法律效力。

在填寫「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時,十八歲以上完全行為能力者,不需要填寫法定代理人此欄。

罹患末期疾病者才可以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以下哪個人無法代為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弟弟
  • 孫女
  • 前妻

所謂「末期疾病」應有相關專科醫師至少二人確認診斷。

只有本人親自簽署完成的DNR意願書,才可將DNR意願註記於IC健保卡。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健保IC卡註記之效力不等同紙本正本。

簽署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時,若簽署人不識字,可以以哪些方式替代簽名?

  • 蓋章
  • 電腦打字
  • 可不須簽名
  • 蓋手印

意願人想要撤除「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要取得哪個單位同意?

  • 中央健保局
  • 衛生署
  • 都不需要

當末期病人意識不清時,以下哪些人可以代為出具「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

  • 女兒
  • 孫女
  • 弟弟的兒子
  • 前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