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令與火災調查實務(消防人員適用) 解答

防災消防 15 題 · 更新 2024-03-23

以下為「消防法令與火災調查實務(消防人員適用)」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有關燃燒痕跡之敍述何者為非?

  • 木材碳化後,碳化之溝痕寬度愈大者,表示受燒程度愈輕微。
  • 火災發生時,受燒處受火熱影響,所留下可供觀察分析之痕跡。
  • 可燃物受燒後,某部分產生剝落或灰化,變細、燒失等痕跡,可分析火流延燒情形。
  • 因搶救射水造成之木材碳化表面剝離,其表面較平坦,面積較大且寬,脫落處仍有木材之原色及光澤。

有關火災調查之敍述下者何者為正確?

  • 出勤至現場至少2位消防人員以上即可
  • 出動途中只須儘速趕至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即可
  • 到達現場應確認火災規模、範圍,並尋訪報案人或初期滅火者、避難者及參與救災者等關係人
  • 以上皆是

消防法施行細則有關火災調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第25條:鑑定火災原因後應即製作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移送當地警察機關依法處理。
  • 第26條:消防機關得封鎖火災現場,現場封鎖時非經調查、鑑定人員之許可,任何人不得進入或變動。
  • 第26-1條:規定鑑定書之製作完成期限。
  • 第27條:火災受害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所轄消防機關申請火災證明。

有關對於不服強制權之救濟程序下列敍述何者為非?

  • 不服消防機關之即時強制時,可依行政執行法請求救濟。
  • 行政執行法之救濟程序為遭受特別損失請求補償及請求國家賠償。
  •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權利遭受損害者且具因果關係時,公務員所屬機關始負國家賠償責任。
  •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火災原因研判為電器產品火災時,應確認之事項下列何者為是

  • 檢查電器產品插頭刃片是否插於插座上
  • 可由刃片積碳及變色情形研判是否有插電
  • 可由插座之金屬是否完全密合研判火災時插座是否有插接電器產品
  • 以上皆是

船籍登記於基隆市的順風號漁船於公海上捕漁,發生了機械故障後,停泊於新北市之萬里漁港隔天早上隨即發生火災,火勢撲滅後,本件火災應由船舶註冊地基隆市負責火災原因調查鑑定工作。

火災調查目的除了作為司法機關刑事、民事責任審理之參考外,亦作為火災預防措施、火災搶救及消防行政措施之參考。

下列何者非火災調查相關之規範?

  • 火災案件證物採驗規範
  •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受理申請火災調查資料處理原則
  • 檢警消縱火聯防作業要點
  • 災害事故調查會設置辦法

搶救強制作為如命令當事人或第三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因涉及其重大權利義務之關係,故即時強制作為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

下列敍述何者正確?

  • 消防法第20條規定之消防指揮人員,指有權代表消防機關下達執行強制事實行為之人,如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救火指揮官、及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皆可。
  • 消防法第19條有關消防人員因緊急救護、搶救火災之目的所為之強制行為屬即時強制。
  • 消防法第23條有關限制或禁止使用火源係由消防機關下達指令。
  • 以上皆是。

採集證物時, 應確認證物與起火處、起火原因之關連性。於現現場共計採集3件證物,應將其放入同一證物袋中,以利送驗鑑定。

有關起火原因研判之要領下列何者為非?

  • 起火原因研判與電產品火災有關時,應將現場所有電器產品採回鑑定。
  • 起火處之發火源於火災後可能還存在,亦可能已完全燒失。
  • 於勘察時起火處發現發火源之物仍存在時,應證明是否因電氣關係、化學關係或機器關係等引起火災。
  • 起火處未發現發火源之物時,證明著火物是微小火源亦容易引燃之可能性,在時間之經過上並不矛盾。

有關火災現場勘察時下列敍述何者為非?

  • 發現玻璃掉落在天花板的上層,表示玻璃距熱源有段距離,屬於晚期才掉落。
  • 混凝土為不燃材料,縱使現場溫度高於攝氏1100度,仍不會產生熔凝。
  • 火災發生前玻璃因外力打破且掉落,其玻璃碎片上無煙燻的情形。
  • 混凝土受熱溫度愈高,每公分裂痕條數愈少。

火災現場保全應注意第一梯次救災單位到達前已受燒之區域,應加以保全勿使用重機具破壞,其餘區域破壞過程應紀錄或攝影,以利後續勘察。

消防法有關火災調查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第26條:火災原因調查鑑定之權責。
  • 第27-1條:關係人得申請火災證明。
  • 第27條:設置火災鑑定會。
  • 第43條:拒絕火災調查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