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限劃分與自治監督 解答

其他 20 題 · 更新 2025-02-21

以下為「權限劃分與自治監督」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食安標準無因地制宜空間,地方不能自行立法加以限制。

住民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內的住民得透過選舉方式產生地方自治團體之首長及民意代表。

未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上級監督機關應不予備查。

地方政府依自治條例授權所為之「公告」,應依地方制度法「自治規則」規定送上級監督機關備查。

直轄市、縣(市)為保障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得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對違反之業者進行裁罰。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公布前須送上級監督機關核定。

能源政策有全國一致性之性質,屬中央權限,地方不能自行立法加以限制。

依憲法規定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警察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該團體內公共事務,可以完全不受國家之監督。

中央地方權限劃分如有未明確之處,可透過立法或修法方式予以明確規範,以減少爭議。

均權理論的內容係以事物的性質為劃分標準,性質有全國一致之必要者,劃歸中央;有因地制宜之必要者,劃歸地方。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之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自治團體負擔。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縣(市)自治條例得規定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及公布姓名之罰則。

自治條例須經上級監督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如逾期未核定,且未函告延長核定期限時,視為已生效。

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違反上位法規者,上級監督機關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執行。

委辦事項係指私人受地方自治團體委託辦理之事項。

實施地方自治之目的是為了防止國家權力過度集中,透過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

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均須接受合法性及適當性(合目的性)之監督。

高雄市那瑪夏區為地方自治團體,有處理地方自治之權限。

依憲法規定之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行政區劃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