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與案例解析(重新訓練人員適用) 解答

採購法務 15 題 · 更新 2024-03-27

以下為「政府採購法與案例解析(重新訓練人員適用)」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法的採購標的分類:

  • 工程
  • 財物
  • 勞務
  • 公權力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個人私利為原則,對廠商得任意有差別待遇。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招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公開招標
  • 選擇性招標
  • 限制性招標

中國大陸尚非政府採購協定(GPA)簽署會員,且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或協定。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以建立政府採購制度。

第1次公開招標要有3家以上合格商投標,機關才可以開標。

最低標不論如何,都不能超底價決標。

公告金額是新臺幣100萬元。

以下何者不是政府採購的決標方式:

  • 最有利標
  • 最低標
  • 選擇性招標
  • 複數決標

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的承辦人員,不得擔任所辦採購的主驗人員。

履約有爭議時,只能透過工程會的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進行調解,不得採行其他的履約爭議處理機制。

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轉包和分包是同一件事,廠商可視其需要,就履約事項予以轉包或分包。

以下何者是工程採購:

  • 電腦硬體購買
  • 設計服務
  • 清潔服務
  • 建築物新建

政府採購法只顧防弊,不重視採購品質,也無彈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