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系列-公務人員採購日記(四) 解答
以下為「政府採購法系列-公務人員採購日記(四)」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9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廠商對於機關認其有不良廠商之事實及理由為通知時,廠商可以根據採購法的規定,向通知機關提出異議,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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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開標、審標到決標這段尚未簽訂契約前所遇到的爭議就統稱為招標爭議,可依法提出異議及申訴,至於履約及驗收之爭議,則不得提出異議及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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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在處理異議的時候,如果認為這個異議的提出是有合理原因的,就應該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本的處理結果,或是暫停採購程序的進行,但如果機關採購是為了因應緊急情況,或是為了必要的公共利益,或是廠商提出的異議內容對採購本身不會造成影響,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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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一機關不得設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基隆市政府
- 屏東縣政府
- 台北市政府
- 考試院
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時,下列何者非屬必須於書面記載之事項
- 廠商簽名或蓋章
- 廠商提出異議的時間
- 提出異議的事實及理由
- 以上皆非
廠商提出異議可以當場以口頭提出,亦可匿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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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採購履約爭議,經調解後,因為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導致調解不成立者,即使機關與廠商之間沒有仲裁協議,廠商還是可以提付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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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採購,廠商認為機關有關招標審標及決標有違反法令或我國所締結之條約、協定,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廠商得提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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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於審議完成前,認必要的時候得經提報申訴審議委員會議決議後,通知招標機關暫停採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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