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核心程序入門 解答

採購法務 20 題 · 更新 2024-03-17

以下為「政府採購核心程序入門」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2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時,下列處置何者最適法?

  • 不經廠商說明,逕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押標金退還。
  • 逕洽該廠商承諾繳差額保證金後決標。
  • 不決標予最低標廠商,並不發還押標金。
  • 如不擬決標予該廠商,仍須限期通知該廠商提出說明。

機關評定最有利標之方式包括:總評分法、評分單價法、序位法、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

機關間請求協助事項,屬勞務之委任,不論是否涉及公權力行使,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機關辦理「冷凍食品(肉品)」之採購,非屬政府採購法第7條第2項所稱「生鮮農漁產品」,適用政府採購法。

採購法所稱公告金額,係指新臺幣多少元?

  • 10萬元。
  • 500萬元。
  • 1000萬元。
  • 100萬元。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參考最有利標之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之評審小組之組成人數,下列何者為是?

  • 至少5人。
  • 限於5至17人。
  • 應與工作小組人數相同。
  • 由機關自行核定。

機關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者,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重要性歸屬之。

下列何者屬於政府採購法適用範圍?

  • 購買遠期外匯。
  • 購買冷凍食品(肉品)。
  • 公開標售土石。
  • 出租辦公廳舍。

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政府採購履約或驗收之爭議,得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與廠商之履約爭議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政府採購法的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

有關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組成,下列敘述何者不符合規定?

  • 委員總額7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 委員總額6人,其中專家學者3人。
  • 委員總額5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
  • 委員總額4人,其中專家學者2人。

按採購法第34條第4項規定:「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爰機關辦理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等作業,如涉及廠商投標文件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允許廠商「自行錄音錄影」。

機關應於採購評選委員會成立時,一併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採購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

下列何者不是採購法所稱採購?

  • 工程之定作。
  • 權利之買受。
  • 土地之出租。
  • 契約工之僱傭。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不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廠商對於機關就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採購法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其申訴之門檻金額為?

  • 無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小額採購以上。

下列採購,何者應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新臺幣3000萬元財物採購之驗收。
  •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議價。
  • 新臺幣1000萬元勞務採購之開標。
  • 新臺幣2000萬元工程採購之查核。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不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辦理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違反採購法規定之採購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