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與案例分享 解答
以下為「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與案例分享」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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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的宣布死亡時間,指心跳自然停止就立即診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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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執行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的國家,都一致認同體循環停止(心跳自然停止)後,觀察三分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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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體循環停止後之觀察期間,可以執行任何醫療行為,一直到宣布死亡才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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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缺血時間超過 120 分鐘者,除組織外,器官不適合繼續進行捐贈移植,應停止器官捐贈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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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不可由移植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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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發生重大意外送到醫院時,如果到院前心肺功能停止(OHCA),即可進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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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心臟停止後器官捐贈(DCD),如果病人原本醫療過程中未使用體外循環機(如葉克膜ECMO),不可以為了維持捐贈器官之功能而另行裝置該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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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執行之「心臟死後器官捐贈」(DCD, donation after circulatory death),下列何者為是?
- 病人遭謀殺死亡者,可進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
- 病人心跳停止後,應有3分鐘之等候觀察期
- 即使為減少病人之不適及維持心跳停止後器官之功能,也不可給予藥物
- 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的「末期病人」,有機會進行心臟死後器官捐贈
關於衛生福利部於106年12月26日發布「心臟停止死亡後器官捐贈作業參考指引」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錯誤?
- 在心跳停止5分鐘後可施行無心跳器捐。
- 指引不適用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的末期病人。
- 其同意撤除維生醫療且願意器捐者。
- 「心死捐贈」與「腦死捐贈」並列為大體器官捐贈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