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 解答

採購法務 34 題 · 更新 2025-03-07

以下為「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及案例解說」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34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並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及廠商說明理由

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新臺幣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臺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以上皆非

採購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多久期間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 4個月
  • 3個月
  • 2個月
  • 6個月

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期,調解費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0元
  • 5萬元
  • 9萬5千元
  • 10萬元

廠商與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就採購履約爭議調解,下列何者為正確?

  • 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 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 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
  •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

  • 視同訴願決定
  • 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 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 視同法院判決

下列何者非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

  • 當事人不適格
  • 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
  • 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
  • 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採購申訴應具申訴書,惟異議得以言詞向機關提出

提起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後,即不得撤回

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 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機關辦理新臺幣80萬元之工程採購,與廠商就驗收事宜發生爭議,不可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多少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 四分之一
  • 三分之一
  • 二分之一
  • 三分之二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不適用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

  • 招標、審標、決標
  • 履約
  • 驗收
  • 保固

高雄市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採購金額為15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那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 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 以上皆非

機關申請調解,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如何處理?

  • 不受理
  • 駁回
  • 視同未提出申請
  • 請其撤回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

  • 視同確定判決
  • 視同訴願決定
  • 視同仲裁判斷
  • 視同調解成立書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0元
  • 5萬元
  • 9萬5,000元
  • 10萬元

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應提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決議

廠商對於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 向行政院申請覆審
  • 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
  • 向監察院陳情
  • 向管轄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縱有理由時,也不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得命調解當事人接受調解建議

採購之申訴,廠商申訴有理由時,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對於政府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 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
  • 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
  • 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工程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

  • 訴訟
  • 仲裁
  •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 以上皆是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該調解案件為共同投標但未共同具名申請調解,應

  • 不予受理
  • 駁回
  • 命其補正
  • 退件

採購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

  • 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 所失利益
  • 押標金
  • 另行訴訟之費用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 申訴
  • 仲裁
  • 調解
  • 訴訟

機關如不同意調解委員所提出之調解建議,無需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非屬政府採購之申訴事件,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

  • 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 調解,以公開為原則
  • 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
  • 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 公告金額以上
  • 查核金額以上
  • 不論金額大小
  •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公共工程因爭議進入調解階段時,提出書面調解方案為何者之職權

  • 機關
  • 採購申訴委員會
  • 廠商
  • 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招標、審標、決標
  • 履約
  • 驗收
  • 保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