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第四章操作規範要求4.6-4.10 解答
以下為「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第四章操作規範要求4.6-4.10」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以吸入為主要感染途徑的感染性物質,放入密封安全杯(或轉子)進行離心,並在BSC內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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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人員安全以及阻隔病原體及毒素,須訂定緊急應變計畫,以因應可能出現生物安全或生物保全的緊急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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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隔區域內維護長期保存之病原體、毒素及列管感染性物質之庫存清單,包含存放位置及危險群等級。庫存清單不包括存放於阻隔區域外之病原體、毒素及列管感染性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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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在進行感染性物質接種或氣膠化攻毒試驗後,直接放回阻隔飼育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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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經驗證的BSC開啟裝有感染性物質容器之程序:當產生之感染性氣膠或氣膠化毒素,無法藉由其他方法圍阻時;涉及高濃度感染性物質;或涉及大量感染性物質。BSC是有效的初級阻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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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病原體、毒素、列管感染性物質、受感染動物,或阻隔區域失效等事故之紀錄,保存不限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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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SC內,禁止使用持續性明火(sustained open flames);以適當非火焰替代品,不可使用腳踏式電子點火本生燈此設備視為(on-demand)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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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病原體、毒素、列管感染性物質、受感染動物,或阻隔區域失效等事故之紀錄,至少存檔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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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局部風險評鑑確定建立及遵循從較低到較高汙染區(即髒汙區)至低汙染區(即潔淨區)的動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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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體、毒素或列管感染性物質的樣本,只在符合規定的生物安全等級要求之阻隔區域內打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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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進及在職人員訓練應予以記錄,紀錄應予以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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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於性能查證及測試阻隔系統及基本生物安全設備的儀器,在測試前確認其校正在有效期限內;校正報告予以存檔。(第三方認證機構出具校正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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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發生人員暴露於病原體或毒素;或發現人員可能暴露於病原體或毒素而染病之事故時,於36小時內向所在地衛生局及疾管署進行暴露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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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在阻隔區域完成處理感染性物質後,以及開始進行其他工作前,要洗手(溼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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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暴露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向所在地衛生局及疾管署完成暴露追蹤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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