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職場勞動法令-勞動條件 解答
以下為「公部門職場勞動法令-勞動條件」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5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有關延長工作之工資的敘述,何者正確?
- 延長工作,不論時數,一律加倍給付
- 延長工作,不論時數,一律加給二分之一
- 天災事變延長工作,不論時數,一律加倍給付
- 天災事變延長工作,不論時數,一律加給兩倍
彈性工時制之敘述,何者錯誤?
- 實施於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業
- 二週彈性工時制與八週彈性工時制,勞工每週之工作時間可達四十八小時
- 彈性工時制,勞工每日之工作時間可達十小時
- 彈性工時制,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
下列有關請假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 勞工結婚有婚假8日
- 公傷病假請假之日數為期2年
- 公假沒有具體之天數限制
- 懷孕產檢有7日產檢假
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可向雇主請求之事項?
- 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仍得請求報酬
- 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 工作時數調整,並調整工作時間
- 工作時數不變,調整工作時間
特別休假由勞資雙方協商後排定。
- ○
- ╳
產假期間雇主須給付全薪。
- ○
- ╳
下列有關補休之敘述,哪些是正確的?
-
- 勞工有延長工作時間才可主張補休
- 補休是依勞工意願並須經雇主同意
- 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 補休是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雇主一定要以現金來給付薪水。
- ○
- ╳
雇主下列有關工資給付之敘述,那些有誤?
- 工資必須依勞資雙方約定金額給付,不可於工資中扣減勞工保險等勞工負擔之金額
- 除勞資雙方有約定外,工資不可給付第三人再為轉交勞工
- 無論如何,雇主應將每月之工資分成二次定期給付勞工
- 雇主不可事先由每月之工資中扣減一定金額作為賠償之用
雇主積欠之工資未滿幾個月部份,與抵押權位於同一順位?
- 6個月
- 5個月
- 4個月
- 3個月
延長工作之敘述,何者正確?
- 一日延長工作之時數,最多四小時
- 一個月延長工作之總時數,可以達到五十四小時
- 只要有一個月延長工時之時數達到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延長工時之總數,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 不管延長工時之時數多少,只要有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勞資會議同意)即可
陪產檢及陪產假之日數?
- 5日
- 6日
- 7日
- 14日
雇主與勞工經由勞動契約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 ○
- ╳
休息日雖是放假日,但休息日工作之時數,要算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之內。
- ○
- ╳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不論行業,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
- 假日工作應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得勞資會議同意
- 國定假日或紀念日等,依勞動部規定
- 只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