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權利公約-各項權利分析(三) 解答
以下為「兒童權利公約-各項權利分析(三)」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9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下列何者不是CRC第29條所列的教育目標?
- 兒少之人格、才能以及精神、身體之潛能獲得最大程度之發展
- 培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
- 著重職業技能的培養
CRC第27條規定,兒少得享有足以促進其發展的生活水準,其所包含的範圍為何?
- 基本的營養、衣物及住所
- 兒少生理、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
- 以上皆是
CRC第6條所保障的生存,是其他兒少權利之根本,因此應獲得相當的尊重與足夠的保障。
- ○
- ╳
根據CRC第40條,締約國應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對此,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幾歲應為絕對之最低標準?
- 12歲
- 15歲
- 18歲
所有被剝奪自由之兒少應受到人道待遇,因此滿12歲以上之少年,得使其與成年犯人同室收容。
- ○
- ╳
兒少的社會安全權利必須透過父母或監護人獲得滿足,兒少不能以自身名義提出申請。
- ○
- ╳
為落實CRC第23條對身心障礙兒少權利之保障,國家應成立設備良好之身心障礙機構,將其集中管理,而非協助其融入社會。
- ○
- ╳
因保障享有權利的主體是兒少,下列何者為CRC獨有之規定?
- 遊戲權
- 受教權
- 表意權
以下何者並非CRC第28條,所陳述之兒少受教權的最低標準?
- 確保每位兒少都能接受高等教育
- 使兒少能獲得不同類型之中學教育與指導
- 應提供兒少免費之義務初等教育
CRC第37條規定,需剝奪兒少之自由時,以下何者非其要件?
- 符合法律規定
- 徵得父母同意
- 最後手段
CRC第38條規定,締約國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確保未滿幾歲之人不會直接參加戰鬥行為?
- 20歲
- 15歲
- 10歲
針對遭受任何形式之疏忽、剝削或虐待;酷刑或任何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之待遇或處罰方式的兒少,應如何處理?
- 應採取所有適當措施,使其身心得以康復並重返社會
- 其身心受創,應強制與社會隔離
- 請其自費接受諮商輔導
針對被指稱或指控觸犯刑事法律之兒少,為保障他人身安全,可公開其身分。
- ○
- ╳
為確保兒少受教權,應尊重學校執行紀律之方式,而忽略兒少之人格尊嚴。
- ○
- ╳
根據CRC第24條內容,下列何者敘述為非?
- 締約國應致力降低嬰幼兒之死亡率
- 締約國應消除疾病與營養不良的現象
- 母親產前及產後健康照顧,是個人責任
被販運兒少,在其自身同意被販運的狀況下,其身分屬於?
- 共犯
- 被害人
- 加害人
針對未滿18歲之人的違法情事,下列何者為適當處置?
- 判處死刑
- 無假釋可能的無期徒刑
- 諮商輔導或教育
在兒少與其監護人同意的狀況下,即可買賣該名兒童。
- ○
- ╳
為禁止對兒少經濟剝削,國家應立法規定之項目為何?
- 最低受僱年齡
- 有關工作時間及工作條件之適當規則
- 以上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