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61文書流程管理 解答
以下為「B161文書流程管理」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9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公文區分為一般公文、立法委員質詢案件、人民申請案件、人民陳情案件、訴願案件及監察案件等六大類別,其中一般公文及立法委員質詢案件在公文時效統計時需計算其發文使用時間,皆為收文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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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機關於106年6月1日收到來文訂有「請於106年5月31日前惠復」,該文處理時限以普通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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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公文檢核的說明何者正確?
- 各機關應研訂文書流程管理稽核計畫,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檢核,依據檢核結果,確實檢討改進,並辦理獎懲
- 各機關至少每半年應自行辦理公文檢核1次
- 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構)至少每年檢核1次
- 以上皆對。
文書流程管理為一全程性、全面性作業,公文從收文(或創簽稿)至發文、歸檔應全程列入管制;行政機關均應實施文書流程管理,並將各單位列入管制範圍,機關總收、總發文件,或單位收文、發文、創簽、創稿文件(或存查)均應列入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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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展期或處理時效之計算何者正確?
- 案件辦理展期後即非屬逾期案件
- 案件逾期則毋需辦理展期||限期公文時效之末日遇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毋需經來文機關同意逕將末日延至次一工作日
- 以上皆非。
A先生於106年6月1日收到機關首長交辦案件係屬一般公文以創稿辦理,該案起算日期為10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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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公文改分作業應至遲於收文次日確定主辦單位,其管制或統計時效起算點,仍以總收文原登錄收文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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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人民申請案件時效管制何者有誤?
- 各機關公告之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應登載於機關網站或彙編成冊,並依各類目申請案件之時限進行管制稽催
- 案件處理過程中,凡屬通知補(件)、會勘(查)公文往返等,得以原文號銷號結案
- 案件未能於處理時限內辦結者,得簽請延長,惟延長應以1次為限,其申請日數不得超過原公告處理時限|| 通知申請人補正者,從其通知之日起,至補件之日止,所經過之期間得予扣除。
以下何者有誤?
- 監察案件係為監察院來函之糾正案、調查意見函請改善案及委託調查案
- 公文應於限辦期限內妥為處理,不宜先行存查銷號再以創稿發文
- 限期公文處理時限之計算不包含假日
- 來文處理速別與公文性質不符者,得簽奉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之授權人員核定,更改速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