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免稅商店管理實務及相關法規 解答
以下為「113年免稅商店管理實務及相關法規」e等公務園+測驗解答,共 10 題,供公務人員學習參考。
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自失竊之翌日起幾個月內,按貨物進口(視同進口)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
- 1個月
- 2個月
- 3個月
- 4個月
保稅貨品存倉期限自最初進儲其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以幾年為限。
- 6個月
- 一年
- 二年
- 三年
商店之保稅貨品,如需維修、退貨、轉售及退運出口等,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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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銷售對象限入、出境及過境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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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業務經營情形、帳冊及庫存,監管海關及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必要時並予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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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登機(船)證明文件,經核對無訛後,始得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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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盤虧應?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10日內,繕具報單補稅,盤盈應?明理由,經海關核准更正或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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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及其存儲於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每年應辦理1次盤存商店應於盤存日前1個月前向海關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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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設立地點:1.在國際機場、港口管制區內。2.設在國際機場或港口鄰近之都市內,或經海關核准之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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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商店業者應向所在地海關申請登記;其應具備之資格、條件、最低資本額、申請程序、登記與變更、證照之申請、換發、貨物之管理、通關、銷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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